时间:2024年10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甘肃恒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送检委托的公告
依据202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所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我公司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维护各方合理权益,现结合实际情况,就送检委托一事。按照本管理办法条文要求及主管部门监督整改的要求,作以下说明及公告:
一、依照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二、依照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结合庆阳市本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整改要求,检测样品及监理封签应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在符合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达到要求;委托单需有见证人签字或盖章方视为有效委托,样品与委托单缺一不可。鉴于建筑原材料的收样、检测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联网并进行实时监管,为避免因送检委托出现检测时效问题,进而影响项目竣工验收,特此公告收样委托的相关规定。
甘肃恒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